注意!注意!
擅闯自然保护区后果严重
近年来
徒步、登山、露营、溯溪成了潮流
但一些游客却将目光
投向了不该涉足的地方——
自然保护区
【事件经过】
2025年7月26日,杨某、杜某庆等2名外地户外爱好者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十八股头穿越至石谷解,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事后,西苑乡通过视频监控倒查,责令当事人到西苑派出所投案。
2025年8月7日,张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意欲从十八股头穿越至石谷解,因体力透支、路况不熟报警求救。西苑派出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同当地群众进山开展救援行动,最终将张某安全带下山。张某全额支付当地群众救援及物资费用。
西苑派出所按规定对涉及以上两个事件的当事人进行笔录询问,对其违反规定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当事人深刻检讨违规行为并现场签署保证书。
温馨提示
针对近期类似事件,西苑乡及木兰溪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再次温馨提醒广大群众:
一、木兰溪源省级自然保护区以木兰溪源水源涵养林及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主要保护对象,是莆仙地区最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区,也是莆田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更是“闽中绿肺”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度的人类活动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影响珍稀物种繁衍栖息。绿水青山需要大家共同关心守护。
二、木兰溪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形复杂、气候易变、山洪多发、通信不畅,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因此保护区内的石谷解、十八股头、刺刀峡谷等非景区景点除科考等必要活动外,暂不对社会公众开放。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擅自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观光游玩、户外徒步、攀岩速降、野炊露营、穿越探险等活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组织、参与活动的团体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公共应急救援资源浪费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将持续查处擅自进入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呼吁广大户外爱好者切勿前往非景区景点游玩,注意外出安全,切勿盲目自信、大意疏忽。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3. 木兰溪源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禁止猎捕以及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西苑乡
编辑: 吴瑾莹 美编:李婷婷
审核:陈慧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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