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出游篇
从前车马很慢
一生只够爱一个人
现在高铁很快
“旅游特种兵”
两天跑三个城市
旅途中有哪些隐藏的风险?
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世界那么大
请收好这份出游避坑指南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
景区项目“背刺”我
游客小明在某景区游玩期间,购买了网红秋千体验项目的门票。在游玩过程中,从秋千上跌落,导致头部软组织挫伤及左腿胫骨骨折。
伍小天提醒
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景区内设备设施安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除景区内的潜在危险,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保障自身游玩安全,游客在体验景区项目时也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遵守安全规定:游玩前请仔细阅读安全须知,听从工作人员指导,正确使用游乐设施。
2.检查安全措施:确认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带、护栏等),如发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请勿冒险体验。
3.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项目,如有高血压、心脏病、怀孕等特殊情况,请谨慎参与高风险活动。
4.看管好随身物品:避免携带尖锐或易掉落物品,防止游玩时发生意外。
5.遇事及时求助:如发生意外或发现他人受伤,请立即联系景区工作人员,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ND
来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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